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由海关总署(“海关”)在入境地征收。
报海关总署批准后实行。
具体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发布施行。
海关总署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