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说:“请不要太早下结论。证据还有待证实,至少要先排除合理的怀疑。”
我真的没有担心过,因为任何证明轻罪的前提都是,你必须超越合理怀疑的相信原告。
警务人员逮捕你之前不需要证明“超越合理怀疑”犯罪。
纽约检方说他们无法证明毫无疑问地存在侵犯行为。
刑事案中的原告方必须超出合理怀疑范围地确定被告犯了罪。
在招认犯罪或毫无疑义地被证实有罪之前,被告都应被推定无罪。
在刑事案件中,控方必须毫无疑义地确认被告犯了罪。
在排除合理怀疑的前提下向陪审员证明某人有罪可能是一个艰巨的考验。
而如果我们不能在排除合理怀疑后相信她,我们就不能要求陪审团这么做。
编辑是藏宁,这一点已经确认,是毫无疑问的。
在许多案子中这是有道理怀疑的,究竟是病人还是医生、消费者还是生产商能够更好地避免损害。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这是刑事审判:检察官不得不说服陪审团,拉贾拉特南的罪行“不是一个正常的怀疑(能得出的)”。
只要存在合理的怀疑,就应该实施更多的控制,而不应局限于目前原始的“熔断机制”。
我出示证据,然后你们到陪审团室,等你们回到这里,你们就有了一个合理怀疑的清晰决定。
不,我们所寻找的是我们可以划分并凌驾于一个合理怀疑之上的认知水平。
认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应采用“排除合哩怀疑”的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