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的经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
公众无法详细了解政府的财政状况,这就使得官员很容易浪费或滥用资金。
第六十条: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合资公司财产;
确挪用了公款,但有可以减轻罪责的情况。
证券公司不得违背受托义务侵占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证券或者资金。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它用。